(2015)田诉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从霞与尹若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从霞,尹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诉保字第00047-1号申请人:李从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尹若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从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从霞于2015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尹若祥银行账户中1010500元的冻结(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账号62×××95);二、同时对担保人裴国淮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产权证号*)、担保人刘洋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产权证号*)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方乐审 判 员 钱家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