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赖明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赖明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939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韬,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汝朋,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赖明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赖明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赖明满44923.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赖明满44923.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吉宁审 判 员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