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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陆刚与张宝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刚,张宝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41号原告陆刚。被告张宝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刚与被告张宝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樊振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