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军与阳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阳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冯军,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鞭,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冯军申请执行阳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阳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阳鞭的股金及股金红利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