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炳荣与李忠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炳荣,李忠文,李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卢炳荣,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李忠文,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李冬英,女,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卢炳荣与被执行人李忠文、李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炳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忠文、李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忠文、李冬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李忠文、李冬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还款事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25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