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王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423-4号申请人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韬,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2015年11月2日本院受理了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机构和房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和存款,故本院依法将房产予以查封,并将存款扣划至本院,并支付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42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