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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康强与陈克、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强,陈克,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都安明大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康强,男,1963年12月20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陈克,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中街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彩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都安明大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董事长。陈康强诉陈克、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都安明大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康强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艳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