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康强与陈克、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强,陈克,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都安明大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康强,男,1963年12月20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陈克,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中街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彩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都安明大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董事长。陈康强诉陈克、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都安明大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康强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艳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