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法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9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峰,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周法友,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法友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周法友等支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本金及利息,但周法友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法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法友银行存款17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