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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方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方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04-1号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徐凤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伟方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江海霞,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伟方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伟方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526.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人高桂莲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高桂莲所有的滁字第2014025403号房产(高桂莲按份共有部分);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