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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冬、梁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928号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第6层08场地。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镇,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被告梁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梁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