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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严与亚力买买提白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严。被执行人:亚力买买提·白克力。张严与亚力买买提·白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严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亚力买买提·白克力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77137.6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亚力买买提·白克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开斯尔·阿布拉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亚力买买提·白克力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严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亚力买买提·白克力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开斯尔·阿布拉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长 源审判员 杨 建 军审判员 马 金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克热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