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存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存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7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冯永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林,系公司保安部经理。被告陈存旺,男,汉族。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存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