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纪红梅与孙耀录、酒泉市运通出租车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红梅,孙耀录,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何正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红梅,女,汉族,生于1992年9月18日。法定代理人纪彩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6日,系纪红梅父亲。委托代理人于永飞,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耀录,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8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正忠,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上诉人纪红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巡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红梅的法定代理人纪彩祥、委托代理人于永飞,被上诉人孙耀录、被上诉人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军、被上诉人何正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巡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退回上诉人纪红梅。审 判 长 张耀泽审 判 员 王振生代理审判员 张小青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书 记 员 高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