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行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磁县城市管理局与马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城市管理局,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行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索维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超。申请执行人磁县城市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马超所作磁城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磁城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磁城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城市管理局所作磁城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