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9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齐远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与漆甫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齐远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漆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84-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齐远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城南村学校队。被执行人:漆甫忠。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定执字第00984-1号的裁定,冻结了漆甫忠、闫昌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县支行的存款账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漆甫忠、闫昌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县支行的存款账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