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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凤清与陈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清,陈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曹凤清,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吉明,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曹凤清与被执行人陈吉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吉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吉明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吉明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2XXXXXXXXXXXX92账户的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