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莉与被上诉人郑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莉,女,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系冯莉公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波,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莉因与被上诉人郑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莉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华,被上诉人郑波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莉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莉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莉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5元,由冯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