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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宜宾县大华仓储中心与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大华仓储中心,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大华仓储中心,住所地宜宾县普安镇田坎村,组织机构代码L4585121——5.负责人陈大华。被执行人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正大街锦绣名都4—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8789-5.法定代表人秦高银,公司总经理。宜宾县大华仓储中心与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县大华仓储中心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聚长久燃料化工有限公司按调解书确定的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