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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洪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洪才与姜宝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才,姜宝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洪民初字第76号原告崔洪才,现住肇东市。被告姜宝富,48岁,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才与被告姜宝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洪才承担。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