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宏伟与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934号原告陈宏伟,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侧骏捷馨视界,组织机构代码:69755158-1。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伟诉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