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忠成、姬小红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忠成,姬小红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216-2号原告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昌贵,董事长。被告李忠成。被告姬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成、姬小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李忠成、姬小红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姬小红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