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朋友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吉林市船营区朋友不见不散音乐广场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天红,该协会员工。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朋友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住所:吉林省吉林市。经营者:巩长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朋友不见不散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田春阳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