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吉杨花诉邓银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杨花,邓银素,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299号申请执行人吉杨花。被执行人邓银素。被执行人罗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杨花与被执行人邓银素、罗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银素、罗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杨花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