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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受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渠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受初字第13号起诉人袁渠荣。本院收到起诉人袁渠荣递交的起诉材料,诉请1.依法解除公司设立协议,并立即返还投资款17.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3500元。2.判令被告归还2台55吋网络版电脑显示器、6台63吋网络版电脑显示器,否则赔偿损失24600元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并未提供被起诉人地址在拱墅辖区的材料。同时,双方争议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袁渠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