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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亚莉诉陈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莉,陈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180号原告罗亚莉,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陈兴平,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亚莉诉被告陈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罗亚莉无正当理由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