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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建忠与汪七斤、李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忠,汪七斤,李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416号原告高建忠。被告汪七斤。被告李惠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建忠与被告汪七斤、李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建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建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