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建忠与汪七斤、李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忠,汪七斤,李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416号原告高建忠。被告汪七斤。被告李惠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建忠与被告汪七斤、李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建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建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