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卫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张卫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清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卫宾。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卫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卫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