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国友与七台河市红发媒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七台河市红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XXXX,初中文化,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216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2470.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XX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第2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