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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国友与七台河市红发媒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七台河市红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XXXX,初中文化,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216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2470.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红发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XX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第2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