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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建行寿宁支行与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 黄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国,温幼英,刘清玉,黄建敏,缪清,吴国松,吴海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住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82号。负责人周忠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昌武,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住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温幼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清玉,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松。被执行人黄建敏,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清,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国松,男,197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海梦,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与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国、温幼英、刘清玉、黄建敏、缪清、吴国松、吴海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安市特晋电机有限公司、黄建敏、缪清、刘清玉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