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诗涵与黄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诗涵,黄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黄诗涵,住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理人:国莉,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诗涵与被执行人黄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案和解结案。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