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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90号原告: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广场家园8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S-1#商业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滁州远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