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洪义与宁阳县鹤山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义。被执行人宁阳县鹤山供销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义与被执行人宁阳县鹤山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01)宁民初字第561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