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173-2号东山聚宝小区XY网络会馆上网时,趁该网络会馆老板被害人李健睡觉之机,将吧台抽屉内2300余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4年8月16日9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新星起源网吧,将网吧包房内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价值450元)1台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行李袋盗走。赃物经其销赃后,获赃款70元,被其挥霍。3、2015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香坊区大庆副路新世纪网络广场上网时,趁上网人员被害人刘金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联想牌S850T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8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4、2015年5月31日4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立汇二期尚合小宾馆,趁宾馆老板被害人周彦波睡觉之机,将吧台抽屉内金色苹果牌6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4500元)盗走。赃物被其丢弃。5、2015年6月2日4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173-2号东山聚宝小区XY网络会馆上网时,趁吧员被害人栾晓丹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吧台内的白色酷派牌大神F2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900元)、黑色皮包1个(无法作价)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0元。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5起,实施犯罪赃款、赃物总计金额8900余元。李某某于2015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东山聚宝小区XY网络会馆、香坊区安通街新星起源网吧、香坊区大庆副路新世纪网络广场、香坊区军民街立汇二期尚合小宾馆,趁被害人睡觉之机,盗得被害人李健吧台抽屉内2300余元、盗得新星起源网吧包房内三星牌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450元)、盗得被害人刘金昊电脑桌上的黑色联想牌S850T型手机1部(价值800元)、盗得被害人周彦波吧台抽屉内的金色苹果牌6型手机1部(价值4500元)、盗得被害人栾晓丹吧台内的白色酷派牌大神F2型手机1部(价值900元)、黑色皮包1个(无法作价)及包内现金40元,其将三星牌显示器销赃,得赃款70元与其余2340余元赃款一并挥霍,苹果6手机被其丢弃,联想S850T手机、酷派大神F2手机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5起,所盗赃款、赃物总计价值8990元。李某某于2015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其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证人报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侦破过程。2、扣押的部分赃物及照片、扣押返还清单证实追缴返赃情况。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到其经营的手机店销赃的情况。4、哈尔滨市香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5、部分被盗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认其5次盗窃现金、手机、电脑显示器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某坦白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龙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逯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