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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晓与被执行人乔新丽、吕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乔新丽,吕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齐晓,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新丽,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群福,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晓与被执行人乔新丽、吕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新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乔新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