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春与王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曾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宜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