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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春与王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曾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宜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