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与山东超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济南超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山东超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住所地济南市。业主张保华(系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业主),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业主。委托代理人薛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丽,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超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志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初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娟,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华(系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业主)与被告山东超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华(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业主)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华济南市历下华庆珠宝行(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业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华庆珠宝行张保华(济南历下华庆珠宝行业主)负担。审 判 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