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南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宏与张文生、钟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张文生,钟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赵宏,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被告:张文生,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被告:钟孝兰,男,成年,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张文生、钟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宏承担。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