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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宏与张文生、钟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张文生,钟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赵宏,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被告:张文生,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被告:钟孝兰,男,成年,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张文生、钟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宏承担。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