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异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赵春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赵春树,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异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55号。负责人李凤嘉,行长。被执行人赵春树,江苏华淇成不锈钢有限公司经理。第三人周春兰,系被执行人赵春树的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春树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兴商初字第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以(2014)泰兴执字第01362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周春兰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周春兰与被执行人赵春树系夫妻关系,赵春树在借款时,其配偶周春兰对赵春树的上述借款给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以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第三人周春兰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春树与第三人周春兰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赵春树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贷款,并且第三人周春兰对赵春树的上述借款给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以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愿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该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周春兰与赵春树的结婚证、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兴商初字第062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义务。第三人周春兰在与被执行人赵春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赵春树借款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此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周春兰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周春兰为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执字第013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付庭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