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权智忠与大通国宏加气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权智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大通国宏加气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云亭。申请执行人权智忠与被执行人大通国宏加气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权智忠于2015年8月19日依据本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通国宏加气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503,利息9974.4元,案件受理费4472.16元,共计215949.56元。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权智忠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昌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