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歧口信用社与姜文杰、白福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歧口信用社,姜文杰,白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歧口信用社,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负责人:刘金良,主任。被告:姜文杰,渔民,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被告:白福亮,渔民,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歧口信用社与被告白福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