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某某,男,生于1966年7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26日分两次付清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及诉讼费2995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