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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道林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衫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道林,芜湖市金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胡道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市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吴文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道林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衫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停产,本院依法通过全县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其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理,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