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广兵、王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广兵,王丽娟,刘洪喜,王记成,刘庆国,王学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霞,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广兵,男。被告王丽娟,女,系被告刘广兵之妻。被告刘洪喜,男。被告王记成,男。被告刘庆国,男。被告王学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兵、王丽娟、刘洪喜、王记成、刘庆国、王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瑞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