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余华与北京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余华,北京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献召,王禄,王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523-2号申请执行人邵余华。被执行人北京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相周。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召。被执行人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禄。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明。被执行人王献召。被执行人王禄。被执行人王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邵余华人民币2630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3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