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在五华县镇梅林镇梅林圩某某商行,通过传真机接受其下线黄某某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额通过电话转给揭西县上砂镇的“庄阿强”,期间共接受投注额30万多元,并从中牟利。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参赌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能缴清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法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