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凯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583号之二原告上海凯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庄建亮,董事长。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海安,总经理。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曹 湧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