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曾燕超与王冠、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燕超,王冠,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曾燕超,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王冠,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曾燕超诉被执行人王冠、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4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