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众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赐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70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合作协议没有对发生纠纷诉讼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的具体履行地点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