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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桂姐与董小红、田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姐,女,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小红,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田道岭,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董小红之夫。。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多方调查、查询银行等有关部门,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争议的门市楼房,案外人张军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等待法院审理结果。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法执字第1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