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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展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杨波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90号申请人上海展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波平。申请人上海展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波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展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麒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108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关于工资标准,展麒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已经证明了杨波平的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裁决按照6,000元标准计算,与合同明显不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因为杨波平自己离职。展麒公司认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为。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813号案件庭审笔录在仲裁中没有出示也没有质证,杨波平也没有申请调取该笔录,因此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展麒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杨波平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813号案件审理时是老板的儿子参加的,其提出系杨波平合同期到了所以不与杨波平续签。仲裁没有违反程序。劳动合同只有杨波平签字的那页是真的,杨波平提供了每个月工资条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展麒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其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展麒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将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813号庭审笔录在仲裁中出示及质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展麒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展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108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展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